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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本市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村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61********,汉族,小学文化,本市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村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本市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室,安徽**有限责任公司**部职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6810252426,汉族,文盲,本市人,住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村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甲、郭某某、朱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盗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次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找到被告人郭某某,由其值班时帮忙望风,密谋晚上到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厂区(以下简称**公司)内进行盗窃,所得赃款由两人得手后再分赃。盗窃当晚,被告人朱某甲找到被告人朱某乙,告知朱某乙当晚盗窃一事,要求朱某乙在其盗窃得手后提供运输工具,朱某乙表示同意。当日晚上21时许,王某某伙同朱某甲盗窃得手后,朱某乙驾驶蓝色金彭电动三轮车前往现场,用于转移盗得的电缆。王某某、朱某乙在转移盗得的电缆过程中,被证人廖某某发现并报警,随后二人逃离案发现场。

2、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朱某甲三人密谋盗窃**公司厂区内电缆。当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甲趁郭某某值班时,潜入**公司厂区内,盗窃厂区内电缆二十余根,后由朱某甲销赃得赃款4000元。所得赃款被三人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朱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朱某乙被抓获归案。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公司两次被盗电缆共计4107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被盗单位工作人员陈亮的陈述;

3.​ 证人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甲、郭某某、朱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检查、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7.​ 监控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甲、郭某某、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甲、郭某某、朱某乙四人事前共同密谋后,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国有企业的电缆,数额较大,其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甲、郭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甲、郭某某、朱某乙四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凤生

检察官助理:蔡亚男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甲、郭某某、朱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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