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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7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廉江市良垌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廉江市良垌镇**路**号**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廉江市良垌镇**村**号, 因本案于201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廉江市良垌镇**村**号, 因本案于201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廉江市良垌镇**酒店**房以被害人占某甲跟其赌博时出老千为由,将被害人占某甲控制并带到廉江市良垌镇**小学球场。在**小学球场上,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要求占某甲赔偿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与他赌博输掉的钱,一共十万元,被害人占某甲说没有钱,随即被被告人王某某用手打了两巴掌和踢两下左大腿处,被被告人陈某甲用脚踢了一下被害人占某甲左大腿。

随后被告人王某某等四人并将被害人占某甲从**小学球场带到良垌镇**村。在**村,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叫占某甲打电话叫人来解决问题,但是都没有人过来。

随后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把被害人占某甲带到廉江市**酒店1101号房看守起来。至到2019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占某甲父亲占某乙,老板及占某丙约定在廉江市良垌镇第一中学门口进行谈判,双方如约来到廉江市良垌镇第一中学门口,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人要求占某乙赔偿十万元,占某乙说没有那么多钱,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说至少也要四万元,。双方谈判过程中,派出所民警赶到,将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占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小虹

(院印)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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