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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10人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19〕376号

被告人王某某,人称“阿朝”或“老曹”,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2********,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靖西市**镇**村**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靖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吸毒人员,以贩养吸。2019年6月10早上,吸毒人员某某乙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并让吸毒人员黄某某代为前往代购,黄某某在靖西市**镇**附近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后代某某乙购买100元毒品,此外黄某某还自行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100元毒品。其中黄某某现金支付毒资100元,微信支付100元。后黄某某返回将毒品交付给某某乙吸食,当天上午10时许,公安民警在云天城附近抓获黄某某,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35克。

当天下午15时许,公安民警在**镇**村**内屯抓获被告人王某某,经搜查,从其住所二楼床头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47克。

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我国毒品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蒙童

2019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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