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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11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等)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129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2522197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案发前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因病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7271994********,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稷山县**乡**村**组,案发前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里**号**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231994********,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娄烦县**镇**村**巷,案发前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7271994********,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稷山县**乡**村**组,案发前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中共党员,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7261994********,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新绛县**乡**村**组,案发前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1051994********,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太原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层**,案发前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9年8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7021992********,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案发前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9年8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3291989********,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吕梁市岚县**乡**村**组**,案发前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9年8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4301976********,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西**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单元**号,案发前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9年8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居民身份证号4112221981********,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路**号,案发前住太原市小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9年8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7251990********,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乡**村**组,案发前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19年8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白某某、李某甲、高某某、张某甲、宋某某、王某乙、韩某某、张某乙、李某乙、范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5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民警在本市小店区**宿舍**号楼**单元**层**户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并当场从其住所内查获伪造的“原平市**”、“山西省**”等国家机关印章87枚;山西**有限公司、**大学、**大学等企业事业单位印章87枚及制作假章的工具、各类空白证件。

2、被告人白某某、高某某、张某甲在经营山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期间,为了帮助客户顺利代办相关资质,该三人安排被告人李某甲负责联系办理假证的事宜。被告人张某甲明知被告人李某甲负责联系伪造证件等事宜,向其提供了被告人王某甲的联系方式。后被告人高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甲联系被告人王某甲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伪造了1本加盖有“山西省**厅”印章的转注注册证书;被告人白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甲联系被告人王某甲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张加盖“太原市**专用章”的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缴机专用票据;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伪造了10本加盖有“吕梁市**局”、“运城市**局”、“临汾市**局”等印章的工程师证书;以人民币1840元的价格伪造了15本加盖有“太原市**委员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8本加盖有“太原市**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专用章”的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证书,上述所需费用均由被告人高某某支付。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并)公(司)鉴(文)字【2019】0098鉴定书鉴定,查获的10本工程师证书、8本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证书所涉及的印章均是伪造。

3、2019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证”需要通过正规录用程序才能取得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王某乙、韩某某伪造保安员证,用于“二青会”安保人员持证上岗。被告人王某乙根据被告人韩某某提供的保安证号和人员信息,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甲伪造了5本加盖有“太原市**大队”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员证,被告人宋某某支付了制作假证件的2000元费用。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并)公(司)鉴(文)字【2019】0098号鉴定书鉴定,查获的5本保安员证书上所涉及的印章均系伪造。

4、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乙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以人民币130元的价格伪造了1张加盖“太原市**中心财务专用章”的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微机专用票据;以人民币305元的价格伪造了原平市**局、山西**有限公司、霍州**有限公司的三枚公章。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并)公(司)鉴(文)字【2019】0098号鉴定书鉴定,查获的“原平市**局”、“霍州**有限公司”的印章均是伪造。

5、2019年6月底,被告人李某乙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委托被告人范某甲帮其联系一名制售假证的人员伪造1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后被告人范某甲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甲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本加盖有“太原市**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专用章”的任职资格证书。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并)公(司)鉴(文)字【2019】0098号鉴定书鉴定,该证书上所涉及的印章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白某某、李某甲、高某某、张某甲、宋某某、王某乙、韩某某、张某乙、李某乙、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制作权限,非法制作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被告人王某甲无制作权限,非法制作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李某甲、高某某、张某甲、王某乙、宋某某、韩某某、李某乙、范某甲无制作权限,分别通过被告人王某甲制作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无制作权限,通过被告人王某甲制作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无制作权限,通过被告人王某甲制作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判决宣告前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乙判决宣告前一人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乙、范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白某某、李某甲、高某某、张某甲、王某乙、宋某某、韩某某、李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员红娟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3657****;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3417****;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340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341****;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3514****;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3538****;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361****;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513****;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34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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