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共检公诉刑诉〔2018〕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8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770527151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8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包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74********,藏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6********,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8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70********,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80********,藏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8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73********,汉族,不识字,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62********,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村**社**。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66********,汉族,不识字,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78********,汉族,不识字,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包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72********,藏族,初中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谈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沟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82********,藏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村**社**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村**社**。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圈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包某甲、胡某某、党某某、史某甲、李某甲、仁某某、李某乙、谈某甲、赵某甲、包某乙、谈某乙、赵某乙、斗某某、史某乙、赵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圈某某、张某某、包某甲、胡某某、党某某、史某甲、李某甲、仁某某、李某乙、谈某甲、赵某甲、包某乙、谈某乙、赵某乙、斗某某、史某乙、赵某丙、田某某共同协商后,于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7日期间 ,多次拦截从共和县**镇**村内通行的货车,并以收取“过路费”的名义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R9s plus手机一部;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5. 被告人王某某、圈某某、党某某等19人的供述与辩解;
6. 共和县公安局依法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圈某某、张某某、田某某、包某甲、胡某某、党某某、史某甲、李某甲、仁某某、李某乙、谈某甲、赵某甲、包某乙、谈某乙、赵某乙、斗某某、史某乙、赵某丙多次拦截通行车辆,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共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南旦巴
2018年12月12日
附:
1.王某某等19名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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