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9198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梁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9197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许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9年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号。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9年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9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镇**村**号,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9年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号,曾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8年9月21日因被宝安分局燕罗派出所处于行政拘留5日,现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梁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8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镇**村村**街**号,曾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8年9月21日被宝安分局燕罗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5日,现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乡**村**号。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村**号。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里**里**号。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号。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乡**村**。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经济开发区青年坝村罗某甲村民组218号。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8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号。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8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号。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18年12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梁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梁某乙、王某乙、刘某甲、杨某某、张某丙、尹某某、刘某乙、张某乙、梁某丙、李某甲、刘某丙、许某甲、许某乙、李某乙、叶某某、张某甲、黄某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井街道、光明区公明街道等地通过招揽多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雇用梁某甲负责具体安排组织卖淫活动。梁某甲统一安排卖淫服务、安排运送人员、提成嫖资,并按一定比例分配给运送人员,并招揽梁某乙等多人招揽嫖客,通过刘某甲等多人接送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服务。失足妇女收取嫖资后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梁某甲和对应的协助组织卖淫人员。梁某甲将卖淫利润定期上交给王某甲。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初安排被告人梁某甲负责组织卖淫,梁某甲管理多名失足妇女以及招揽多名人员从事卖淫服务,失足妇女收取嫖资后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梁某甲和对应的协助组织卖淫人员。梁某甲定期将卖淫利润上交给王某甲,王某甲非法获利10万余元。
被告人梁某甲于2018年初加入组织卖淫团伙,主要负责组织、管理、指挥多名失足妇女,并招揽人员进行派发印有招嫖信息的小卡片、联系嫖客、接送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制定不同卖淫项目的价格,招募卖淫人员,提供性服务时由失足妇女统一收款,按约定的比例对所获得非法利益进行结算分成,其非法获利4.8万余元。
被告人梁某乙于2018年6月加入卖淫团伙,安排多名失足妇女,并招揽人员进行派发印有招嫖信息的小卡片、联系嫖客、接送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等,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
被告人许某乙于2018年6月加入卖淫团伙,负责招揽嫖客和安排司机接送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1万元左右。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8年6月加入卖淫团伙,负责派发印有招嫖信息的小卡片、招揽嫖客、安排司机接送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2-3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乙于2018年2月加入卖淫团伙,负责派发印有招嫖信息的小卡片、招揽嫖客、安排司机接送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6月加入卖淫团伙,安排多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印发印有招嫖信息的小卡片招揽嫖客,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2、3万元。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8年7月加入卖淫团伙,负责招揽嫖客和安排司机接送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1万多元。
被告人秦某某2018年6月加入卖淫团伙,主要负责派发卖淫服务小名片招揽嫖客和安排司机接送失足妇女,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1、2千余元。
被告人许某甲于2018年6月加入卖淫团伙,负责接送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并从中获利5千余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8月加入卖淫团伙,负责接送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并从中获利3千余元。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9月加入卖淫团伙,负责接送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并从中获利约3、4千元余元。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8年7月加入卖淫团伙,负责接送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约2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乙于2018年8月加入卖淫团伙,负责接送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8、9千余元。
被告人张某丙于2018年6月加入卖淫团伙,负责接送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5、6千余元。
被告人刘某丙于2018年9月加入卖淫团伙,负责接送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2、3千余元。
被告人梁某丙于2018年8月加入卖淫团伙,主要负责派发印有招嫖信息的小卡片招揽嫖客,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2、3千余元。民警在其住处缴获约16万张印有招嫖信息的小卡片。
被告人张某乙于2018年4月加入卖淫团伙,主要负责派发印有招嫖信息的小卡片招揽嫖客,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9千余元。
被告人刘某乙于2018年6月加入卖淫团伙,负责接送失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4千余元。
民警于2018年12月30日抓获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李某甲、张某丁、刘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张某丙、尹某某、刘某乙、张某乙、梁某丙、赵某某、罗某乙、刘某丙、许某甲、黄某丙(因死亡已对其绝对不起诉)等十七人;于2019年2月13日抓获被告人李某乙;于2019年2月14日抓获被告人许某甲;于2019年2月15日抓获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2月19日抓获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抓获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4月22日抓获被告人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有招嫖信息的卡片、手机;2.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微信转账清单、作案汽车的照片、微信账号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情况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轨迹信息、情况说明、黄某丙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庄某某、熊某某、周某某、何某某、黎某某、钟某甲、黄某乙、吴某某、徐某某、欧某某、刘某丁、卢某某、钟某乙、陈某某、赵某某、罗某乙、张某丁、刘某丁、王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梁某甲、刘某甲、梁某乙、王某乙、杨某某、张某丙、尹某某、刘某乙、张某乙、梁某丙、李某甲、刘某丙、许某甲、许某乙、李某乙、叶某某、张某甲、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视频、讯问视频、微信账号资金流水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招募、雇佣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乙、许某乙、李某乙、叶某某、张某甲、秦某某、刘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张某丙、尹某某、刘某乙、张某乙、梁某丙、李某甲、刘某丙、许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上述十七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童龄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梁某甲、刘某甲、梁某乙、王某乙、杨某某、张某丙、尹某某、刘某乙、张某乙、梁某丙、李某甲、刘某丙、许某甲、许某乙、李某乙、叶某某、张某甲、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随案移送涉案光盘47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8份;
5.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9份;
6.涉案卡片、手机等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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