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部三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街道**处,住泰安市岱岳区**街道**小区**单元**室,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7月25日至8月23日,2019年10月8日至11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24日至10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办理出国劳务的能力与玄某某商议通过给工人办理出国劳务的方式赚取中介费,由王某某负责办理出国劳务具体事宜,玄某某负责招募工人。2017年4月份、8月份,王某某以其湖南某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玄某某以其挂靠的山东某公司的名义与李某某等25名工人签订了出国信息咨询及签证代理服务协议及委托代扣澳大利亚居间服务费协议(以上均为三方协议),约定由王某某为工人办理旅游600签证,将工人送至澳洲境内,并为工人提供工作机会;相关费用由玄某某收收取后交给王某某。自2016年10月份起,玄某某先后收取李某某等28人出国劳务费用共计270万元,并分多次将收取上述钱款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又以办理出国劳务各个环节需要钱为由骗得玄某某195.6万元。综上,王某某共计从玄某某处获取465.6万元,并将大部分款项用于网络赌博。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被告人玄某某在明知王某某的湖南某公司没有办理出国劳务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招收出国劳务人员,承诺办理旅游签证出境打工,意图组织上述人员以旅游的形式出境赴澳大利亚非法务工,并收取相关费用。2017年9月份,被告人玄某某将李某某等12名工人带至广州准备用旅游签证赴澳大利亚务工,最终因被王某某所骗,前述人员未能出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19日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玄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等8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25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玄某某使用虚假的出境事由,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玄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伟
张晖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泰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
4.证据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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