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等2人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200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6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不得假释。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展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至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展某某事先预谋后,二人合乘一辆电动车,到平度市旧店镇路上村幼儿园门口北侧、平度市云山镇宋格庄村集市308国道北侧、莱西市院上镇蔡家庄村小广场西边、平度市旧店镇兰河村村委大门西侧、莱西市南墅镇驻地集市小公园广场等处,由王某甲采取撬锁等方式,分五次盗窃被害人王某乙、杨某某、王某丙、陈某某、刘某玉电动三轮车各一辆,共计盗窃电动三轮车五辆。期间,展某某为王某甲盗窃行为提供望风等辅助作用。其中盗窃的五辆电动三轮车被莱西市公安局扣押二辆。被盗窃扣押的二辆电动三轮车,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扣押的电动三轮车已发还失主。

被告人王某甲、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指认现场笔录;3、价格认定结论书;4、被害人陈述;5、刑事判决书等书证;6、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人属共同犯罪,王某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展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且王某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人均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展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本良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被告人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3册和未装订散页证据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本院对被告人展某某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