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身份证号码340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新集镇**村**号。被告人木某某曾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淮南市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身份证号码340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毛集镇**居委会**队**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6月23日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4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身份证号码34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岳张集镇**村**队**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木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木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木某某于2017年开始伪造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凤台县人民医院、凤台县中医院等医院印章出售假病历材料。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通过在本市矿区周边张贴小广告收集需要办假病历的人员信息,以每份病历2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后将人员信息资料汇总并提供给被告人木某某,每份假病历支付给木某某100元至200元,由木某某负责伪造医院印章、制作假病历。
2019年7月31日,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时,查获了大量办理假病历的小广告及伪造的病历;当日在凤台县新集**小区抓获被告人木某某时,在其位于**号楼**单元**室的制假窝点内查获了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凤台县人民医院、淮南市房产局、淮南市人社局等各类国家机关部门、医院、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实体印章362枚(其中政府机关印章153枚、学校印章93枚、医院印章75枚,其他企事业单位41枚),空白印章425枚,大量各类空白医院病历、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电脑、打印机、光敏印章机等制假设备。
1、从2019年2月至4月,木某某、王某某伪造凤台县人民医院医务股、凤台县人民医院骨科办公室等印章,制作假病历,以每套假病历4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出售给李某某、常某某、宋某某等人。
2、从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木某某、王某某伪造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收费专用章、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假专用章、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等印章,制作假病历,以每套假病历4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出售给蔡某某、陈某、马某、刘某、刘某某等人。
3、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木某某、高某某伪造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收费专用章、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病假专用章、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等印章,制作假病历,以每套假病历4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出售给蔡某某、岳某某、刘某等人。
4、2019年6月,木某某伪造淮南市公安局新庄孜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伪造居民户口簿,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宗某某。
2017年以来,王某某、高某某、木某某伪造各种医院印章、假病历出售给他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木某某264578元,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木某某187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淮南市公安局新庄孜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伪造居民户口簿、伪造的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收费专用章、凤台县人民医院医务股等印章、制章机等物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宗某某提供的给其做假证的人微信及接收假户口簿时的电话信息、王某某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淮南市看守所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狱政科出具的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刘某某、马某、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木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6.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对木某某电脑、手机、王某某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淮舜分局提取的木某某电脑内所制作的假证信息以及与王某某手机微信交流的办假病历人的信息、木某某手机内微信转账流水记录、王某某手机内与购买假病历的人的微信聊天信息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臧锐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木某某、王某某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