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诉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414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村民小组,住原籍。2018年3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村民小组,住原籍。2018年3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丙,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村民小组,住原籍。2018年3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梅江区**镇**村**村民小组把基本农田租给罗某某建花木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以罗某某的花木场填土堵塞水利渠道影响其上游的土地使用为由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三人认为均未得到满意处理。2018年3月6日中午,三人于手持木棍来到梅江区**镇**村**村民小组罗某某在建的花木场,将花木场四周搭建的铁皮围墙和框架(高3米,宽0.95米,共计224.5平方米)拆除损毁。
经梅州市梅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认定:涉案铁皮瓦224.5m,认定标的物市场价格为9900.45元。
2018年3月26日,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城北派出所依法传唤王某丙、王某乙、王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浩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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