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876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乡**楼村**庄**号,现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单元302户,无业。2015年12月23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1月16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31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4月9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2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2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1日经本院研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小雪,女,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委**组,现暂住地: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单元302户,无业。2013年因卖淫被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500元;2017年8月9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2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0日12时许,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王某某1600元购买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王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人刘某某1400元购买2克毒品。刘某某接着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李某某(另案处理)1200元购买2克毒品,并通过“达达”快递员送货的方式将毒品送达到于某某手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瑛
2019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_。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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