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因赌博,于2019年3月14日被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05年3月25日被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甲、罗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20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至11月25日间,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圩洋村一民房、浙江省临海市**镇**路**号被告人朱某甲家生产使用 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406箱,每箱6瓶,以每箱26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高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05560元。期间,王某某招揽被告人罗某甲、朱某甲及朱某乙、罗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提供帮助。其中,罗某甲帮忙灌装酒、清洗酒瓶、搬运原材料和成品酒等,朱某甲帮忙搬货、运送制酒原材料,二人参与期间销售金额分别共计102960元。高某某购买190箱,再以每箱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57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临海市**镇**路**号、临海市**镇**道**号一楼查获制作完成的 白酒66瓶及制酒工具、原材料若干。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甲、罗某甲在临海市**镇**路**号经书面传唤到案。同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江苏省盐城市开元路彩票店门口经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纸箱、空酒瓶、二维码标识、手提袋、稻花香壶酒、胶布机、胶布、漏斗、手机等物证;
2.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物流托运单、监控截图、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详单、DNA比中通知单、证明、产品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商标注册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罗某丙、朱某丁、李某某、蔡某某、王某甲、上官某某、王某乙、朱某乙、王某丁等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甲、罗某甲、高某某及另案处理同案犯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7.银行监控视频及光盘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甲、罗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中王某某参与期间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08420元,朱某甲、罗某甲参与期间非法经营数额分别共计人民币105820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朱某甲、罗某甲、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晓
检察官助理:张莹倩
2020 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586761****)、朱某甲(联系电话1596707****)、罗某甲(联系电话1305877****)、高某某(联系电话1342976****)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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