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7536,汉族,小学文化,富平县**镇**村**组。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7533,汉族,高中文化,富平县**镇**村**组。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7537,汉族,初中文化,富平县**镇**村**组。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5773,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商洛市**县**街镇**村**口组。2019年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7513,汉族,初中文化,富平县**镇**村**组。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冯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冯某某驾驶租用的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窜至榆林市高新区锦园新世纪小区东门撬碎孙某甲车牌号陕K*****丰田霸道越野车副驾驶后排车窗玻璃,盗走车内六瓶飞天茅台酒,两瓶五粮液酒。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754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值564元。
2、2019年11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冯某某驾驶租用的白色丰田卡罗拉驾车窜至绥德县名州镇名德家园小区门口,撬碎延某某车牌号陕K*****丰田霸道越野副驾驶后排车窗玻璃,盗走车内两瓶五粮液水晶酒、一条中华金短支香烟。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34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值约344元。
3、2019年11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冯某某又窜至延安市区黄蒿洼园丁小区附近,在该小区对面孙某乙诊所门口撬碎孙某乙车牌号陕J3X346丰田阿尔法商务车车窗玻璃,盗走车内一箱飞天茅台酒(六瓶)。经鉴定盗窃的茅台酒价值15498元,损坏的车窗玻璃价值1188元。
4、2019年11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冯某某驾驶租用的白色丰田卡罗拉轿车窜至延安市区百米大道(双拥大道)东大尚品城门口,在门口辅道上撬碎高某某车牌号陕J*****别克商务车副驾驶后排车窗玻璃,盗走车内五瓶飞天茅台酒、八条中华双中支香烟。经鉴定被盗烟酒价值17800元,损坏车玻璃价值457元。连同前三次赃物销赃于西安,得赃款平分后挥霍。
5、2019年12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冯某某驾驶租用的白色本田思域轿车窜至榆林市区中央公园小区南门附近,撬碎马某某牌号陕K*****雷克萨斯5700越野车副驾驶后排车窗玻璃,盗走车内七瓶飞天茅台、一瓶五粮液、一箱散装茅台和两条中华双中支香烟。经鉴定被盗烟酒价值24770元,损坏的车窗玻璃价值533元。将赃物销赃于西安,得赃款平分后挥霍。
6、2019年12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杨某某驾驶租用的蓝色本田思域轿车窜至榆林市高新区榆兴小区附近以巷内,在巷内千帆教育门前撬碎罗某某车牌号陕K*****白色丰田酷路泽越野车副驾驶后排车窗玻璃,盗走车内一箱飞天茅台酒(六瓶)、两箱五粮液(12瓶)、四条软中华香烟、近50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烟酒价值约3004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值约793元。
7、2019年12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杨某某又窜至延安市区延安小市实验小学门口,在小学门前辅道上撬碎曹某某车牌号陕J*****沃尔沃越野车车窗玻璃,盗走车内一箱飞天茅台酒(五瓶)、一条中华双中支香烟、一条南京红楼卷香烟,一条冬虫夏草香烟,经鉴定被盗烟酒价值14665元,被损坏车玻璃价值约1360元。
8、、2019年12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杨某某窜至蒲城县尧山路,在蒲城县职教中心门口撬碎蒋某某车牌号陕A*****丰田酷路泽越野车车窗玻璃,盗走车内两瓶飞天茅台酒、两瓶国窖1573酒、两条鄂尔多斯香烟、一条软中华香烟和4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烟酒价值9486元,损坏车玻璃价值840元。连同前两次赃物销赃于西安,得赃款平分后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孙某甲、延某某、孙某乙、高某某、马某某、罗某某、曹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董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目无国法,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存书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光碟一张;
3、案卷材料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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