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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5人聚众斗殴案)_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男,1997年****日生,身份证号3729221997********,汉族,初中肄业,通源蔬菜配送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住洛阳市西工区****2019年2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29221997********,汉族,初中肄业,通源蔬菜配送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村,住洛阳市涧西区**小区对面的蔬菜店,2019年2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甲,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14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住洛阳市西工区**广场**区**栋**号。2019年2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14261999********,汉族,初中毕业,米花传媒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洛阳市涧西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2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大个,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021990********,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住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2019年2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付某某、许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等人在洛阳市西工区台北纯K KTV包厢612唱歌,次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醉酒误入606包厢,被告人王某乙在掺扶被告人刘某甲的过程中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等人嘲笑自己,被告人王某乙带被告人刘某甲回到612包厢后向被告人王某甲称被告人刘某甲在606包厢被人调戏,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等人到606包厢外,双方发生推搡后被保安隔离。被告人王某甲电话通知被告人付某某到台北纯K,被告人付某某、石某某(另案处理)到台北纯K楼下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汇合后,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再次让被告人付某某组织人到台北纯K,被告人付某某电话纠集人员到台北纯K楼下集合。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分批乘电梯到台北纯K入口电梯间,在该处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斗殴。期间由于许某某受伤,其妻李某某就打了120急救车,在120急救车到场后,被许某某叫至台北纯K KTV唱歌的刘某甲陪同许某某、李某某到洛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就诊,抵达医院后刘某甲身体不适倒地,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系因重症冠心病致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生前纠纷为其死亡发生的诱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查获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刘某甲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付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刘某乙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付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付某某、许某某在公共场合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延红

2019年87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付某某、许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

3、光盘两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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