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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陶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20年1月23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曹县仵楼乡**行政村村民陈某华(已判刑)于1997年经人介绍加入灵灵教邪教组织,逐步接管了曹县、定陶、牡丹区一带的教会工作。2008年前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居民陈某全(已判刑)受“灵灵教”总头目吴某某的指派,与陈某华联系,按照吴某某设定的教会组织架构——总会、支会、分会、区会、组会五个级别,对曹县、定陶区、牡丹区一带的“灵灵教”教会进行了改制,任命陈某华为支会主持,姚某某(已判刑)为支会副主持,鲁某某(已判刑)为财经,并以总会的名义对陈某华支会进行领导。成立支会后,陈某华、姚某某、鲁某某在陈某全的安排下任命了被告人王某某等40余人的分会领导职务。1998年,被告人王某某经人介绍介绍加入“灵灵教”邪教组织。200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被任命为“灵灵教”定陶区东关分会副主持后,多次伙同该分会主持何某(已判刑)等人负责定陶城区及周边的教会工作,并按照上级的要求,在本辖区内建立了区会、组会等,明确了各级领导职务,健全了各级组织,并四处传教,发展邪教成员。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袁某某、何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3.检查、辨认等笔录:姚某某辨认王某某的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灵灵教”邪教组织已被国家有关部门取缔,仍然恢复并建立邪教组织,积极进行邪教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艳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王某某军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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