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3********,苗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镇**道**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在福建龙岩加入姚某某(另案处理)所领导的传销组织,并将同学李某某骗至该传销窝点,2016年11月其被所在传销组织业务员选举为领导。2017年8份,姚某某将王某某提拔为老总,同时安排王某某等人到赣州市发展传销业务。王某某等人到达赣州后先后在**路**路**附近租房作为传销窝点。后姚某某先后将李某某等人从福建龙岩调至赣州市各传销窝点开展传销工作。为了扩大传销组织,姚某某、王某某等人所在的传销组织又先后指派传销组织成员在赣州市**附近组建多个传销窝点,非法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该传销组织的老总,专门负责管理领导李某某、易某某负责的传销窝点及日常事务管理。期间李某某每日向王某某汇报窝点人员的情况和动向
该传销组织有固定的人员架构,自上而下设立业务总管、业务经理、业务主任、业务代表、业务员五个级别的成员关系,在业务经理的组织领导下,由业务主任各管理一个传销窝点,每个窝点分别包括多名业务代表、业务员。该传销组织将被害人诱骗至传销窝点内,通过言语恐吓、暴力殴打等手段拘禁被害人,并劫取被害人的钱财,形成了组织人数众多、重要成员固定、有明显的组织领导者、多次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性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8月--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老总,专门负责管理领导李某某、易某某负责的传销窝点及日常事务管理。李某某受王某某指示管理多个传销窝点参与拘禁控制被害人,劫取多名被害人钱财。
2017年11月28日,被害人王某甲被张某某(已判决)以开烧烤店为由骗入该传销组织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室的传销窝点。易某某等人将被害人王某甲摁倒在地,并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搜走。之后易某某等人日夜看管被害人王某甲,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利用聊天、上课、安排师傅做思想工作等方式,对其进行“洗脑”,欲使其加入该传销组织。期间,李某某(已判决)安排易某某问出被害人王某甲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密码,易某某采用暴力殴打及言语威胁的手段逼迫被害人王某甲,迫使其说出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密码。刘某某则采用暴力殴打及言语威胁的手段逼迫被害人王某甲,迫使其按照刘某某所事先写好的内容打电话欺骗家人。之后,被害人王某甲的家人向其银行卡转账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苏某某将钱取出。2017年12月17日22时30分左右,刘某某、张某某带被害人王某甲去河边玩,被害人王某甲逃脱后报警。
2018年1月18日被害人王某乙被骗入赣州市章贡区**号**室的传销窝点。李某某安排易某某负责被害人王某乙等人将被害人王某乙摁倒在地,使其不能反抗,易某某则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拳打脚踢,并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机及银行卡等物品搜走。之后易某某安排人员日夜看守被害人王某乙,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利用聊天、上课、安排师傅做思想工作等方式,对其进行“洗脑”,欲使其加入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期间,易某某采用威胁、恐吓及殴打的手段逼迫被害人王某乙,迫使其交出银行卡密码及支付宝、微信、股票账户的密码,并交给李某某,后将其账户内的25200元取出。2018年1月31日,被害人王某乙以上厕所为借口,爬上阳台向外呼救,公安人员接到群众报警后至该窝点解救处了被害人王某乙。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3月21日,被害人夏某某被骗入该传销组织位于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室的传销窝点。葛某某将被害人夏某某摁倒在地,使其不能反抗,“张姓男子”(身份不详)则对被害人夏某某拳打脚踢,并将其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搜走。之后,张某某、葛某某等人日夜看守被害人夏某某,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利用聊天、上课、安排师傅做思想工作等方式,对其进行“洗脑”,欲使其加入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期间,李某某安排易某某问出被害人夏某某的银行卡密码,易某某采用殴打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夏某某,殴打被害人夏某某,迫使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取走其银行卡内人民币27600元。2018年3月27日,易某某将被害人夏某某送至去往厦门的班车后,被害人夏某某返回赣州报警。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江苏省海门市**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易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组织内部的层级在三级以上,参与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其在传销组织中担负发起、策划、指挥、管理、协调等职责,指挥李某某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还以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之情节,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秋芳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