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于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经亲戚肖某某介绍,于2013年到合肥包河区、肥西县**镇参加传销组织,其以“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谎称系国家给政策、当地政府提供平台,引进民间闲散资金的项目。该传销组织以缴纳现金购买纯虚拟股份为模式,发展下线的人数和下线投入的股份为晋升层级标准,由上线人员对下线人员购买份额按比例逐级瓜分。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4月份晋升老总级别,其层级超过三级、伞下人员超过3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蔡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传销网络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购买虚拟份额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五级三阶制”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和投入资金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参与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祝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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