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二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绛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4月17日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7日绛县公安局补查重报。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前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2014年7月10日在深圳前海港合作区**路**号**栋201正式核准注册成立,经营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路**栋**层**。该公司通过运营***.com的电商网站平台,以“共享经济”为名设立奖励制度,掩饰返利真实来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利用12种复杂的奖励机制在全球范围内构建了一个金字塔形会员体系,从中骗取钱财,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垣曲县的白某某和北京的李某某介绍,注册成为***会员,共注册4个会员,截止案发时,该4个会员账号发展下线层数及人数分别为:21层19121人;13层684人;20层12592人;11层911人,共计33308人。
“奖励金额”分别为127734.63、25060.30、63444.97、21012.23,共计237252.13美元。
“会员转入金额”分别为201734.08、175.00、26491.00、1844.00,共计230244.08美元。
“会员转出金额”分别为244873.21、13973.00、55357.93、9949.00,共计324153.14美元。
“提现金额”分别为7951.00、0.00、1005.00、0.00,共计8956.00美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孙某某、王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本案的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经他人介绍成为***会员后,隐瞒该平台获利真实方式,直接或间接让参加者缴纳、消费一定数额的钱款获得加入资格,通过推介会、展销会、微信群等方式多次为该平台宣传,引诱参加者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在平台消费购物金额为依据获取分红,骗取他人钱款,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社会与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瑜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执行住所为绛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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