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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与林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李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共谋后搭建“SUMTOKEN”网络平台,以进行主流虚拟币(比特币、以太坊、柚子币)“搬砖套利”活动为名,以存入一定数量的主流虚拟币取得加入资格,设置静态奖、动态奖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参加者下载“SUMTOKEN”网络平台APP,设立账号存入主流虚拟币(注册),开启“智能云”(激活)后个人账户内主流虚拟币自动存入平台总钱包,根据存入总钱包内主流虚拟币金额多少(分价值100-800美元、价值800-4000美元、价值4000-10000美元三档)可以每日获得存入金额不同比率(分别为2%0、3%0、4%0)的静态奖,锁仓则能获得更高的收益;参加者层层发展下线,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上级会员可以每日赚取下线会员的动态奖(第一代会员收益的100%,第二代至第十代会员收益的10%),发展人数及存入虚拟币数量达到一定要求,晋升为不同等级的合伙人,可以获取更多收益。静态奖与动态奖均以“SUMTOKEN”网络平台自己发行的虚拟币SUT支付。

按照该平台发起人的约定,被告人王某某占有该平台10%的股份。为了筹集启动资金,该平台进行本平台虚拟币SUT代持活动(以较低价格发行SUT币以换取以太坊等主流虚拟币),被告人王某某团队积极进行SUT代持活动为平台筹集启动资金。被告人王某某因故于2019年1月底脱离该平台,截止王某某脱离该平台,仅其个人账号下共发展下线2912人36层以上。截止该平台被查处,平台共发展会员110层39110人,吸纳比特币(BTC)1235.451519个、以太坊(ETH)388398.9708个、柚子币(EOS)996386.5823个,获利比特币(BTC)691个、以太坊(ETH)183340个、柚子币(EOS)606030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证人蒋某某、洪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同案行为人林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以进行主流虚拟币搬砖套利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来宝彦

杨文静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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