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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61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中房星苑**栋**单元**号(户籍址:广西省浦北县石埇镇油滩村委会新冲村**号)。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下半年经周某某介绍在本市海港区参加“中国梦  商务商会”传销组织共投入三单,后在本市范围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现已发展到经理级别,2018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搜出传销网络图、服装、项链、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并在银行卡内调取大量银行流水数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银行交易流水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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