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302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嫌疑,于2019年11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4日由鞍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犯罪地在铁东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HFTAG公司以投资高频交易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1.8万元人民币或3万元人民币(门槛费)获得加入资格,按照加入的时间顺序、奖金制度组成层级(主任、经理、总监、总裁、钻石、皇冠),层层发展会员,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以人拉人的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在鞍山地区涉及近千人。
2015年,被告人王某某与谷某某(已判决)先后使用湖南佳泰乐超市8楼的办公室、湖南小学附近一出租屋作为HFT宣传点,采取向熟人推荐、介绍、讲课等手段发展下线。王某某的负责宣传、推广HFT高频交易,其与谷某某共同持有的账号级别为总裁级别,直接、间接发展的下线超3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累计传销金额4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明细等;
2.证人尹某某等人及周某某、谷某某、何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楠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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