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51岁,1968年 07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221301968********,群众,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路**号,现居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花园**栋**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充重报。我院于2020年2月1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6日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嫌疑人管某某(在逃)加入马来西亚**国际集团(以下简称**)的社交理财平台,该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700元至350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该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MFC币获得加入资格,取得该平台网站的会员账号,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为返利依据,以投资即有高额回报、稳赚不赔等宣传口号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王某某发展了郭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申某某等人,郭某某发展了谢某某等人,王某某发展下线至少3层级超过30人,涉案金额人民币150余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微信群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芳
二0二0年四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龙岗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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