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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69********,汉族,高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9月20日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看守所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9年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京航城小区内,在没有实际产品和实际经营行为,没有固定营业场所和营业手续的情况下,以“绿色创富沙龙”名义,以拉人头为手段,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该组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参加者缴纳费用,从而获得加入资格。

该组织自下而上划分为六个级别分别是:发展层、A岗、B岗、C1级别、C2级别、C3级别。要加入该传销组织需要投资人自愿缴纳49800元入门费,交完钱后成为组织的发展层人员,这时发展层人员可以发展下线,同时组织的其他级别也可发展下线,发展来的人都放在发展层。当发展层人数达到27人后,发展层的27人晋升到A岗。晋升到A岗的27人,按加入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1-27,分组时1、4、7、10、13、16、19、22、25编为一组,2、5、8、11、14、17、20、23、26编为一组,3 、6、9、12、15、18、21、24、27编为一组,将27人分为3组每组9人,分开的三组单独发展。若其中的一组发展层达到27人以后,发展层的人晋升到A岗按照上述方式分组,原A岗的9人晋升到B岗,B岗的9人分为3组,每组3人(不需按条件分配)。晋升到B岗的人,若想晋升到C1级别,首先需要9个A岗的人加上同组3个B岗的人加上1个C1级别的人共同再去发展27个发展层的人,其次B岗的人需要具备3个以上的直接或间接下线;若B岗人邀约的直接或间接下线达不到3人,等发展层达到27人后,投资人直接被弹出,被弹出的投资人可获得49800元。晋升到C1级别后,当发展层达到27人后,投资人直接晋升为C2级别;晋升到C2级别后,当发展层达到27人后,投资人直接晋升为C3级别。每加入一个新人,需交49800元钱,推荐人分得8800元,A岗分得5000元,B岗分得4000元,C1分得8000元,C2分得10000元,C3分得14000元。投资款在24小时内分配完毕,投资款日交日结,C1一天不超过4人加入。

被告人王某某最高为该传销组织C3级别,负责该传销组织中的全部事宜,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超3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绿色创富沙龙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艳伶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光盘五张。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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