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1年**月**日,河南省武陡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10823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镇**村**号楼**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6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王某某(在逃)介绍,加入“新时代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在绵阳城区从事传销活动。王某某通过谎言邀约的方式,以来绵阳“做生意”、“做工程”的名义将亲友骗至绵阳,并联系“沟通”人员通过串门体验、播放视频、讲解奖金分配制度等方式与被邀约人“沟通”,利诱被邀约人交纳33500元人民币申购款办理申购加入“新时代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王某某加入“新时代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后,通过“五级三阶”制的运作模式发展和管理下线人员,并诱使其下线继续发展他们的下线,以此达到发展壮大团队、“晋升”级别并最终赢利的目的。期间,王某某上平台成为大经理,并进入大经理室,层级达3级以上,2014年5月宣布出局后继续管理团队,截止2017年4月,王某某的下线人员达5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传销人员结构图、传销人员身份证及国珍专营店优惠卡复印件、工资条、借条等书证;
2.证人成某某、许某某、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风雪
助理检察员: 彭 平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及值班律师身份材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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