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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_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58********,汉族,小学毕业,原中牟**局职工,住中牟县**镇**村**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11月1日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8年12月14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月16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7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中牟县公安局经补查,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8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6月30日、9月1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至2017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中牟县**小区内、中牟县**路与**路交叉口**大队对面的楼房内,以河南**药业有限公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成立**报单站,打着共享经济、抱团取暖的口号,以缴纳会员费为手段,发展下线,提升会员等级,获得提成和奖励,以返利为诱饵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活动。在被告人王某某和杨某某的组织、领导和授权下,**药业有限公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牟报单站现已发展会员73人(目前已报案人数),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3949943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聂某某、姚某甲、张某甲、孙某甲、姚瑞的部分损失,取得了上述人员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聂某某、姚某甲、宋某某、张某甲、孙某甲、张某乙、姚某乙、朱某某、刘某某等陈述;3、证人杨某某、赵某某、贾某某、孙某乙、郭某某、常某某等证言; 4、书证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德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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