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二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9********,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岛**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瑾,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理想春秋”APP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等方式获得返利。“理想春秋”APP要求参与人员通过推荐人的推广二维码注册成为会员,获得注册ID,并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锁定上下级关系,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作为计酬、返利依据,以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人员参加。“理想春秋”APP通过虚拟产品“糖果”进行运转,会员可通过发展下线、完成APP指定任务等方式获得“糖果”奖励,或直接充值购买“糖果”,还可以通过发展下线奖励、“团队业绩奖励”、出售“糖果”等方式获利。所发展下线人员出售“糖果”时,会员可以拿到三级返利。会员进行“糖果”交易和提现时,平台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经他人介绍,在绍兴市越城区下载并注册成为“理想春秋”APP会员,并绑定个人支付宝账户。其后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注册496251、544486两个会员ID,通过其平时进行网络推广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等形式,对平台生成的其专属推广二维码进行推广宣传,直接或间接推荐、发展他人加入“理想春秋”,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815元。经鉴定,“理想春秋”会员层级共计35层,注册会员79000多个。被告人王某某ID496251处于第11层,发展下线会员至第20层,共计发展2475个会员账号;ID544486处于第12层,发展下线会员至第19层,共计发展2473个会员账号。
2020年3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时代凤凰岛13幢104室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截图、案情简介、户籍证明等;
2、证人单某某、骆某某、傅某某、陈某某、阮某某、熊某某、严某某、胡某某、宁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理想春秋”平台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郝**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89********)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