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237号
被告单位广东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16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镇**国际创新港**号**栋**。
诉讼代表人何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77********,系**公司法人员工,系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01197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区**桥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辩护人周军富,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镇**国际创新港**号**栋**经营广东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并推出一款名为“2119”的商务社交APP软件。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推介会、启动大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且承诺只要投资5万元成为联合创始人(即一级合伙人),便可以在6个月之后获得“3.9倍”高额回购(即还本付息共计19.5万元),以此来吸收社会公众的资金。
截止到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共计向社会上的66名公众吸收投资资金共计325万元。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无视国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被告人王某某系**公司的法人代表,无视国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日日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八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证据目录一份,请参考。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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