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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8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西靖西市**镇**路**小区**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辨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王某乙、黄某某(均另案处理)与自称“妈玲”(也称姐灵、姐冷)的越南籍妇女共谋后,由“妈玲”将欲前往中国打工的越南籍人员接送至越南茶岭口岸附近的偏道,并组织越南籍人员偷越国境进入我国境内,由黄某某联系车辆前往广东省务工。如有越南籍人员需要返回越南,则由黄某某负责联系车辆并组织越南籍人员乘车返回中国广西靖西市,再由王某乙接送至中国龙邦口岸附近偏道,并组织越南籍人员偷越国境返回越南。2019年10月至12月间,王某乙在接到黄某某、“妈玲”有接送越南籍人员的信息后,多次让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女儿)负责联系车辆安排接送越南籍人员。在组织越南籍人员偷越国境往返过程中,王某乙、黄某某对偷越国境的越南人员每人收取500元至800元不等的费用。

2019年12月21日,王某乙让被告人王某某开车送3名越南籍人员往中越边境,被告人王某某将3名越南籍人员送到靖西市龙邦镇上坝高速路口,在返县城后被公安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某某某等证言;

3.同案人王某乙、黄某某等供述;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出入国境管理制度,非法组织越南人员偷越国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美清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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