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61********,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河南省鹤壁市人,住鹤壁市淇滨区**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3月1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被北京警方抓获,2019年3月11日至3月13日临时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8日、9月24日、12月1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滑县***洗浴会所是一家成立于2014年9月24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滑县**乡**村公路西侧,登记信息上的经营者为胡某某。在经营过程中该会所又称滑县***洗浴会所、滑县***洗浴中心等。被告人王某某任该会所经理。会所共有三层楼,一楼、二楼为洗浴场所及客房。自2017年1月30日至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董某某(已判决)、于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滑县***洗浴会所三楼组织、协助组织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王某某作为会所经理,负责管理整个会所的,包括对会所三楼的卖淫嫖娼进行管理,为会所三楼安装报警装置,安排会所工作人员发现警察后及时报告等事项。董某某在会所三楼具体负责管理卖淫女和指派卖淫女出台以及卖淫女嫖资记账、输单、结算和卖淫女工资发放。于某某在2017年国庆前后至2017年12月27日案发,在会所负责看守二楼到三楼的防盗门,为卖淫嫖娼行为把风,同时招揽嫖客。2017年12月27日14时许,滑县公安局白道口派出所联合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依法对滑县***洗浴中心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卖淫女张某甲、赵某、郭某某、徐某某、徐某甲、杜某某、陈某七人,嫖客胡某某、张某、孟某、楚某某、刘某某、徐某等六人。
自2017年1月30日至2017年12月27日,该会所三楼先后提供六种套餐的卖淫形式,即238元套餐、258元套餐、318元套餐、338元套餐、398元套餐、438元套餐。经滑县蓝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自2017年1月30日至2017年12月27日,会所三楼卖淫嫖娼累计19238人次,卖淫嫖娼资金收入累计5427356元。其中:238元套餐累计4253人次,收入累计1012214元;258元套餐累计8796人次,收入累计2269360元;318元套餐累计1499人次,收入累计476682元;338元套餐累计3296人次,收入累计1114048元;398元套餐累计1388人次,收入累计552424元;438元套餐累计6次,收入累计26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滑县***洗浴会所三楼查获现场照片十张;2.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党员情况证明,到案经过,***洗浴会所鞋房开关的情况说明,嫖资提成统计表,三楼对单表,三楼消费单,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工资发放表复印件,茶水提成表,收到条,套餐情况统计表、现金日报表、嫖资分成统计表,滑县***洗浴中心六个账本复印件,***洗浴休闲会所工商注册信息、经营者查询单,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3.证人胡某某、王某乙、张某、董某某、于某某、郭某某、王某丙、李某某、韩某某、高某某、徐某某、徐某甲、郭某甲、张某丁、陈某、赵某、杜某某、刘某某、孟某、徐某、楚某某、张甲某、胡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会计鉴定报告;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延红娟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