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乡**村**号,现住望都县**乡**村**号,务农。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望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22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30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孙某某(在逃)在望都县**大街经营**足疗店期间,招募赵某某、秦某某、岳某某、杨某某(2005年**月**日生人)等多人在足疗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对失足妇女集中管理,统一住宿,集中分配非法所得,对失足妇女制定惩罚制度。经统计,2019年以来王某某通过组织卖淫活动以微信、支付宝方式共计非法获利17327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视听资料4、勘验、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招募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而且其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卖淫人员中有一名是未成年人,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敬涛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