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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编造虚假信息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小区,系在校学生。2020年2月3日因涉嫌编造虚假信息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编造虚假信息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恐吓其朋友王某甲,在互联网网站上模仿制作近期政府发布的疫情通报图片后,微信转发给王某甲,王某甲在不知真假的情况下又将该图片转发其母亲王某乙和其朋友刘某,造成该图片在多个微信朋友群、1665人的范围内传播,致使渭南市临渭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街道办事处采取公告辟谣等紧急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微信群截图照片、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辟谣声明及图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付某某、张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4、提取笔录及照片;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期间编造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蓓

(院印)

2020年5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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