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晚上19时30分,深圳市**区**篮球馆将举办一场NBA篮球季前赛。现场经过检票入场人员达到14000人,现场还有2643名警力进行安保。在2019年10月12日晚上18时56分,NBA季前赛开始前, 深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被告人王某某报警,说在深圳市**篮球馆内有两个微型炸弹在比赛开始后会爆炸。接报警后,深圳市公安局和分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开展排查工作。比赛结束后,龙岗分局增派警力140人,出动警犬6条。经过将近两个小时的排查,未发现报警人所说的爆炸物。民警再次联系报警人,报警人电话已关机,无法取得联系。案发后,深圳市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组织警力对该案件开展侦查工作,并于 2019年10月15日,在内蒙古乌兰浩特抓获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交待其出于爱国情怀,不想NBA比赛在深圳举办,于是用其购买的手机卡拔打了深圳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故意编造在**区**篮球馆有两个爆炸物微型炸弹,将在比赛开始后会爆炸的虚假信息。事发后,王某某因为害怕,将其用于报警的手机卡通过马桶冲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工作说明、龙岗分局公安信息快报、深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值班信息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社会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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