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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楼村**路**号,现住青岛市胶州市**号楼**单元***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9时25分许,青岛-武汉8L9870航班的旅客王某某因晚到机场,无法办理值机手续。为泄私愤,在青岛流亭国际机场航站楼二楼国内出发大厅值机B岛15、16值机柜台前,先后两次以报警该航班山共有炸弹言语阻碍航班正常起飞要挟值机人员为其办理乘机手续。贾某某等在场工作人员对其劝阻并作出如再发表不当言论将报警的警示后,王某某掏出本人携带的手机,佯装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称青岛机场有炸弹。在场工作人员李某某随即按程序上报机场并通报航班所在机组。造成该航班采取客、货“清仓”应急措施;机场启动应急预案,包括该航班在内的5架航班起飞延误9-86分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晓丽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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