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在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负责销售、配送、回收货款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其从客户**公司结算的共计203935.82元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后逃离北京,被害公司于2013年5月报警;
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北省承德市,以1.5万元的价格从张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名为“孙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并使用该身份证办理了结婚证、驾驶证等证件,以此逃避刑事处罚。王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某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公司代表卢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劳动合同书、货款结算明细、应收账款控制表、线索移动函、伪造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临时羁押证明等;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而后其为逃避处罚,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定云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7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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