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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原攀枝花市**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攀枝花市西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宏伟,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410867960。

本案由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9年,被告人王某某便在攀枝花**有限公司上班。20143月,攀枝花市**有限公司指派王某某到米易县负责市场业务及仓库管理工作。20144月至20184月期间,王某某为了满足自己高消费需求,利用负责向商家收取货款和管理公司仓库货物的便利,挪用和侵占公司货款及财物。20184月,攀枝花市**有限公司发现王某某挪用和侵占公司货款和财物,双方决定王某某继续在攀枝花市**有限公司上班,用其每个月工资抵扣欠款。随后,攀枝花市**有限公司指派王某某负责攀枝花市市区业务工作。为了按时归还公司欠款,王某某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后又通过网上APP贷款归还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王某某在201812月至20195月期间又继续利用担任攀枝花市**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继续挪用和侵占攀枝花市**有限公司的货款和财物。

      2014年4月至2018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挪用攀枝花市**有限公司货款448493.53元。20144月至20195月期间,王某某侵占攀枝花市**有限公司财物60823.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书,货单凭证,微信截图,欠条,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攀枝花市**有限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攀枝花市**有限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隋永福、赵立波

2020527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2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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