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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镇**街**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全某某龚某某开设的安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负责按照全某某龚某某的要求在“1771网络交易平台”买入或卖出“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金币以及接待客户。2017年10月16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王某某全某某龚某某“1771”平台的账号修改为其本人注册的账号,私自将全某某龚某某账户内的游戏金币卖出,并将交易得到的人民币提现到自己账号绑定的银行卡,从中获利人民币627051.24元

2020年8月18日17时许,公安侦查员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后其自动到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东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游戏交易平台流水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全某某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安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段婕

                              检察官助理 郭雨婷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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