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6********,汉族,高中文化,原系福建****有限公司****售后厦门翔安网点主管,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利用担任福建****有限公司****售后厦门翔安网点主管,负责网点手机配件、借调手机等物品进出库管理的职务便利,将该网点内的****手机配件、借调手机等物品调出库后,私自出售获利。2019年6月12日,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客户经理廖某某到该网点清点检查时,发现手机配件、借调手机等物品被侵占,经核算公司财物总损失价值约人民币216430元(以下币种同)。经依法鉴定,上述被侵占的****手机及手机配件价值共计186111元。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配合廖某某清点店内库存后,在明知廖某某报警的情况下,仍滞留现场配合民警调查,并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属已退还被害单位福建****有限公司共计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
2.****马巷售后盘点结果、马巷售后盘点总表、借调手机清单、配件清单、证明、欠条、收据、委托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账号信息截图、淘宝账号信息截图、支付宝账号信息截图等书证;
3.证人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7.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共计约1839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思嘉
检察官:林旭菁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相关物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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