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8〕3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1********,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蒙山旅游度假区**镇**村,2012年6月至2014年8月任**村支部书记兼主任,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任**村支部书记,2016年7月5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
2014年1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蒙山旅游度假区**镇**村、**村支部书记期间,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扶贫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00000元用于村集体工程款支出。
二、贪污罪
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未记入村集体账目的情况下,将111939.62元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侵占。
三、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村、**村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资金763316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至2014年,王某某采用虚假支出给黄某某工程款的方式,侵占村集体资金416016元。
2、2013年至2016年,王某某采用虚假支出给邢某某工程款的方式,侵占村集体资金340000元。
3、2015年3月,王某某采用收入不记账的方式,将收取的沈某某交纳的7000元土地承包费侵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为扶贫专项资金,在发放过程中予以截留后用于村委支出,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平均
2018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_3、卷宗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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