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浙江**纸业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担任位于本市富阳区**街道**村浙江**纸业有限公司出纳的职务便利,采用篡改结报单、修改现金日记账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14 528 698.92元(人民币,下同),用于网络赌博、个人购置房产、车辆等。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父亲王某乙代为退赔1 030 610元至浙江**纸业有限公司。公安机关向杭州**集团有限公司追缴被告人王某甲用于订购房产的赃款1 384 152元,并查封被告人王某甲用侵占的资金以其父母王某乙、郎某某名义购置的富阳区**街道**路**号**公寓**号**室房产1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金日记账,王某甲工商银行明细单,空白领(付)款凭证、空白现金结报单、已填写领(付)款凭证、参保证明,实际缴现清单、银行流水账,现金结报单、银行卡,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告知函及电子回单,应聘人员登记表、劳动合同、委托书、账户查询明细、营业执照,收条,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银行明细及凭证,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商品房招商租赁合同、交易凭证,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乙、印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冬凤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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