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三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6********,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品牌经理,户籍在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6日、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1月至2017年6月间,受聘于*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静安区),担任*甲专卖店店长,负责该店日常经营活动。2015年3月,王某某以其母亲郑某某名义注册成立上海*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由王某某实际经营,后其促成*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购销合作框架协议,承揽相关业务。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7年6月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以低于*甲公司采购价向*乙公司销售货物,涉案货物采购价共计人民币31.55万余元,*乙公司实际支付价款18.89万余元,王某某从中侵吞差价12.6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还于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市场推广补贴名义免费向*乙公司提供货物,侵吞*甲公司价值共计人民币12.54万元的货物。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期间,方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公示信息、岗位申请表、劳动合同、员工入职声明、
员工任职情况、个人档案登记表、工作成果协议、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等,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任职情况和职责范围。
2.相关情况说明、协议、邮件通知等,以及证人黄某某、郑某某、张某某、贺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的事实。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的事实。
4.常住人口信息以及公安人员出具的工作记录等,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和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国敏
检察官助理:金漪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二册、鉴定意见一册。
3.《案犯身份卡》一张、《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