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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7〕5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原灵璧县**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村**庄。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7年9月30日依法延长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灵璧县**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灵璧县**制粉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伪造16张工伤保险税收完税证明、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报账,分别骗取该公司人民币18583.77元和5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票据骗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攀登

2017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灵璧县**乡**村**庄。

2.诉讼、证据卷共计三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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