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潍坊市潍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号。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需补充证据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5日将该案退回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补充侦查,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潍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湖南永州市**页岩砖厂购买潍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的货款2.18万元。
2、2018年2月份至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潍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张家界市慈利县**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潍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的货款5万元。
3、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潍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海南省**聚发页岩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潍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的货款1.4万元。
4、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潍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重庆市**建材公司购买潍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的货款1.85万元。后退还重庆市**建材公司全部货款。
5、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销售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湖南长沙**环保建材购买潍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的货款2.5万元,后退还湖南长沙**环保建材全部货款。
6、2018年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潍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湖北省应城市**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潍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的货款1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证言;3、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至一年零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任翰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