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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1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原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发展部经理,于2019年6月28日离职)利用其处理客户订单配送及相关事宜的职务之便,先后四次通过协调第三方物流公司及联系承运司机的方式,将原本配送至上海市**区**路**号**超市仓库的商品改送至其指定的上海市**区**路**号仓库,并将商品转卖他人,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侵占**公司价值人民币8465.13元的商品;

2、2019年6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侵占**公司价值人民币18180.38元的商品;

3、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侵占**公司价值人民币518860.39元的商品;

4、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方式侵占**公司价值人民币243619.1元的商品。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占的**公司的商品共价值人民币789125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辩解;2.被害单位报案材料;3.证人蔡某某、殷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送货清单、订单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5.辨认材料;6.受、立、破案材料和归案经过;7.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栋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4册。

3.穗埔检量建〔2020〕492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据开示》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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