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于进入枣庄**商贸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薛城区**市场的**形象店店长、薛城区**2形象店店长、薛城区**3专卖店店长,其在担任店长期间,负责店内进货、销售、收款等全部业务。被告人王某某在工作期间,利用其管理、支配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货物及货款的职务便利,将销售所得据为己有,其侵占货款价值共计318521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主动到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调拨单、销售单、库存盘点表和户籍信息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辉
助理检察员:王敏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诉讼卷四册_、证据材料一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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