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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22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深圳***电子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在深圳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区)。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4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5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6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于1997511日成立,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路**楼**室,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5月入职***公司,任销售业务员,负责到公司提取货物卖给客户,并收取客户货款后上交公司。2017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深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深圳**电子交易网络有限公司、惠州市*****电子有限公司向***公司购货为名,私自将***公司的货物销售给他人,并将部分货款据为己有,共计人民币78024.5元。另被告人王某某工作期间,多次从公司领取货物,或将货物销售给他人,后未将货款上交公司,共侵占公司货款人民币51810元。

201710月,被告人王某某为逃避责任私下离职并在微信朋友圈内散布其因车祸死亡的假消息。2018l120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家属将人民币137834.5元(包括其侵占的货款129834.5元和司法鉴定费8000元)退还给***公司并取得对方谅解。2019417日,其主动到湖北省孝感市朱湖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劳动合同、保险缴纳清单,被害单位营业执照,有关提货单、报价单、银行账户流水,谅解书及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有关人员之间的微信对话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现又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波

 2019626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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