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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9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9890910473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栋**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四年。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市场**档口担任卖货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交给档口的货款90363元据为己有,用于投资及生活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6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身份信息、欠条、微信截图、营业执照、经营合同、结算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田某某、曹某某、郑某某、周某某、王某甲证言;3.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抓获经过、办案说明;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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