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8〕1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87********,汉族,中专文化,(长沙**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核桃园镇**庄**村**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系蓝思科技(长沙**有限公司职员,2017年8月被该公司外派到天津任主管一职,职责包括负责驻点人员费用报销、食宿、交通费用等事宜统筹管理。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虚增住宿员工人数和房屋租赁价格,向公司虚报员工住宿补贴的方式,侵占公司的员工住宿补贴和房屋租金共计385837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018年7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长沙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其向**公司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口信息、到案经过、房屋出租合同、微信收款记录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李某某、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18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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