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兰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监事。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室。捕前住深圳市福田区**栋**。2017年12月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3日、2018年9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赵某某共同出资人民币50万元在兰州市城关区某某路街道246号成立兰州麝香猫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麝香猫公司)。赵某某担任麝香猫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占60%的股权。王某某担任麝香猫公司监事,占40%的股权。同时,麝香猫公司在上述地址开设某某路猫屎咖啡店(以下简称某某路店),由王某某负责经营管理。
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麝香猫公司股东及某某路店实际经营者的职务便利,伪造麝香猫公司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成案、任免职决定书、股权出资转让协议等文件,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将麝香猫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由赵某某变更为王某某,占该公司60%的股权。将麝香猫公司监事由王某某变更为赵某某,占该公司40%的股权,2015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再次伪造麝香猫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书,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将麝香猫公司100%的股权全部变更至自己名下,将公司监事由赵某某变更为续薇薇,赵某某退出公司股东会,不再担任麝香猫公司任何职务。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麝香猫公司股东赵某某在该公司中60%的股权。
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2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麝香猫公司某某路店实际经营者的职务之便,多次采用将某某路店营业款转账至自己名下银行账户的手段侵占公司财产,经甘肃立信浩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告人王某某侵占某某路店营业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22000元。
2014年6月,麝香猫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与赵某甲共同出资在兰州市城关区某甲路6号成立猫屎咖啡某甲路店(以下简称某甲路店),赵某某出资132万元,占66%股权,赵某甲出资68万元,占34%股权。某甲路店成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实际负责经营管理。2015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猫屎咖啡某甲路店实际经营者的职务之便,私自将某甲路店注册为其个人名下的个体工商户。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将某甲路店以人民币710200的价格转让给陈某某,并将全部赃款侵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兰州麝香猫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档案(《兰州**传播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任免职决定、内资企业基本信息等)、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情况说明、《咖啡店转让协议》、《交接手续》、赵某某名下招商银行卡交易明细(卡号62260993********)、陈某某名下招商银行卡交易明细(卡号:62258865********)、陈某某名下广发银行卡交易明细、石某某名下招商银行卡明细、深圳市澳康达二手车交易经纪有限公司《委托转让二手车协议书》、陈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赵某甲投资款电汇凭证及客户回单、《投资协议书》、《合作协议书解除协议》、还款协议书、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兰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赵涛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卡号62170042600********)、中国光大银行转账支票及领条、申请、赵某甲出具的收条二份;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赵某甲、陈某某、何某某、续某某、魏某某、胡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笔迹鉴定意见、甘肃立信浩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补充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法院
检察员:彭维萍
书记员:徐文燕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