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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职务侵占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02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四川省威远县**镇**街**号**号楼**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6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决定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局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应聘入职进入重庆华宇**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并在该公司成都分公司担任收费员,负责收取车位月租费等费用、清点该费用并将费用存入指定银行、上交票据等工作。

2016年底起,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管理现金,负责将现金存入指定银行的便利,采取在系统内少录入车位月租费,少缴纳收费金额的方式,侵占车位月租费。截止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共侵占车位月租费共计人民币539275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赔重庆华宇**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物业集团收费管理办法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若退赔获得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辉

                             检察官助理:曾  亮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联系方式:1801061****;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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