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楼**门**号。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19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效,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路**号****)**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组织的会议中将学员缴纳的费用及赞助费等共计人民币134645元占为己有,并用于偿还贷款、个人消费等事项。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于次日代为退赔人民币2万元,现其他涉案钱款尚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岗位职责与权限说明、劳动合同、工资、奖金、费用报销确认单、关于不当占有公司业务资金的说明、还款计划;2.证人杜某某、于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庄晓晶
代理检察员:符洪雪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检查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涉案赃证物移送手续流转清单一份;
8.辩护人陈效,联系方式:1358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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